(二)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市政府审定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3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际缴纳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3年内未申报上市的,不再给予返还。
(三)市政府各类专项产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要优先为拟上市企业向国家、省争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四)拟上市企业列入计划后,利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五)对企业已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在通过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辅导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市政府从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六)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用于本市项目的,或通过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落户我市、在我市境内纳税的,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七)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制定全市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上市工作的经费,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各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县(市、区)有相应拟上市的企业也要成立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上市工作。
(二)上市公司享受项目补助及奖励金额,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