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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企业上市的协调服务。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从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为市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重点指导和扶持。国资委、发展改革、经委、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对拟上市企业服务协调机制,积极做好重点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对企业争取上市过程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无违法记录证明的,由相关市直部门统一受理,并限时办结。

  (五)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要适时通过举办企业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组织“拟上市企业沙龙”等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拟上市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企业境内外上市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激励更多企业争取上市。

  (六)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上市企业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为拟上市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要严格筛选一批信誉度好、执业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向我市拟上市企业宣传和推荐,降低企业上市成本,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推动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重视提高已上市企业郴电国际的质量和形象,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支持郴电国际具备持续再融资能力,帮助解决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要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低成本扩张,进一步增强我市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和郴州上市板块的影响力。

  三、实施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一)改制或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证券办报备,经确定为拟上市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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