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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公开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程序,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实行商品林采伐指标年度结转滚动使用政策;允许采伐指标在同一行政村内农户之间相互借用或置换;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和非林地上的用材林的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自主确定,保证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按其经营方案采伐,保证采伐指标;竹林采伐由经营者按生产技术提出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采伐指标;胸径10厘米以下中幼林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围。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凭林权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逐步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

  鼓励对林地实行规模化经营。一是经营林地达到1000亩以上的,享受我市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二是经营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达1000亩以上的,按照森林采伐技术要求,配给足够的年度采伐计划;经营的商品林地中用材林达5000亩以上的,实行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年度采伐计划单独下达,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对符合森林产业发展规划且林地规模经营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制定相应的其他鼓励政策。

  (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严格执行《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监督管理。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审批文件及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资源流转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国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要从严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流转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应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对自留山、责任山的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流转后,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流转而改变。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区设置、部门监管的原则,设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制定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受理和主持林业产权交易,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森林资源资产合法、有序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时,要使用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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