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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并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四)以本次所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

  (五)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5%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市本级和岳阳楼区最高限额为30万,其它县、市、区最高限额为10万。

  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指结婚证,未婚证明,离婚、丧偶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购买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已付清25%以上购房款的发票(收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过户税费的发票(收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折。

  (七)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贷前调查、评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展开贷款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购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25%以上。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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