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经专利检索,中小企业可以将主要产品技术、自创技术等申请专利。
有实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前述专利中的重要技术方案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布局。
第二十五条 【商业秘密】中小企业应当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有关的设计资料、程序信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于芯片业、软件业、通讯业、电信设备业等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
第二十七条 【保密协议】中小企业可以与涉及相关商业秘密的雇员签署保密协议。
对于流动性较高的行业而言,中小企业可以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包括离职保密条款在内的一揽子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中小企业在与雇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雇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雇员应当承担合理的竞业限制义务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合同知识产权】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与他人签署合作协议、委托开发协议、销售协议、采购协议等合同时,应当慎重处理合同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企业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关注前述合同下的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权利、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等合同条款。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境外参展企业的措施】对于将产品出口至国外的企业、到境外参加相关展会的企业,可以进行知识产权特定国家检索,最大程度规避被海关扣货、法院查封等风险。
相关具体措施可参考《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深圳企业德国参展知识产权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员】中小企业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发展初期的如下知识产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