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管和行业指导。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行业标准;参与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综合验收;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查;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负责指导物管机构和街道(乡镇)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消防、卫生、环保、城管、物价、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小区内违章停车、违法搭建、占用绿地、无照经营、污染环境以及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维护物管区域正常的公共管理秩序。
三、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物业管理实行等级性或基础性管理服务。根据各区域房屋建设、环境配套、居民需求、业主意愿及服务约定等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力争三年内,物业管理或基础性物业服务覆盖到所有住宅小区,基本形成体系健全、政策完善、责任到位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要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方案,按照配套完善、环境优美、交通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招投标选聘符合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新建住宅小区要严格落实公建配套验收制度,验收时,街道、社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参加。开发建设单位要按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保证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开发建设单位要强化售后服务,在保修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移交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的物业服务。
(二)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居民的需求及承受能力,把物业管理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以社区管辖范围为依据,界定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为载体,开展物业服务活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的整治力度,逐步解决旧住宅小区环境、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对整治后具备条件的旧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落实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管理服务,也可以采取“楼幢管理”的模式,确保小区基础性服务落实到位。规模较小的零散住宅小区或楼幢,可并入相邻小区实施统一管理、差异化服务,开展物业管理的经费由小区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合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内容要区别不同的物业性质和特点,确定服务的项目和等级。物业服务收费要遵循公正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