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稽察,并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稽察意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意见进行整改,并将稽察整改结果报送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结论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由市发改委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经综合平衡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点和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政府投资需求情况及政府可用财力,拟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综合平衡后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新开工项目,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计划和政府投资方式;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