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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范围主要是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五条 根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进行。

  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都应按项目安排,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政府投资。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节能、劳动、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

  第七条 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计划的编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依法监督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报送。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批准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参与项目招投标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经贸、建设、国土、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资、监察、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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