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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组织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市本级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中央、省财政和主管部门投资、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

  (四)政府统借统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市本级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含政府承诺还款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其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七)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八)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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