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杨箕、登峰、西坑、瑶台(4条),
海珠区:官洲、琶洲、沥滘、红卫、东风、三滘(6条),
荔湾区:花地、茶滘、东漖、西塱、坑口、坦尾、河沙、五眼桥、西郊、东塱、南漖、沙洛、海南、海中、海北、增滘、龙溪、葵蓬(18条),
天河区:猎德、冼村、石东、林和、石牌、棠下、棠东、小新塘(8条),
白云区:三元里、萧岗、江夏、陈田、棠下(5条),
黄埔区:文冲、横沙、下沙、长洲、深井、茅岗、南岗(7条),
萝岗区:黄陂、玉树、暹岗、华沙(4条)。
附件3
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更好调动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旧厂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公平公正、促进改造的原则,对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产业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
一、国有用地的处置
(一)处置方式。
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
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成片保留使用。
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
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
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
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
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选择方式一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选择方式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原用途土地、房屋和设备的评估价格预支补偿款。
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
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