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更新改造的各项工作。
二、旧城更新改造模式
(三)成片重建改造模式。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现行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重建改造。
(四)零散改造模式。对零散分布的危破房或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结合街区综合整治,采取修缮排危、成套改造、高层房屋加装电梯、立面整饰等多种方式予以改造,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完善各种生活设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
(五)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应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更新,按照“重在保护、弱化居住”的原则,参照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动迁、疏解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居住人口。探索采取出售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的方法,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新机制。
(六)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五个一”工程,加快改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路、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应优先安排,并与更新改造同步建设、同步配套。
三、旧城更新改造资金筹措方式
(七)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由区政府为主体,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市场开发方式进行运作。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拆迁补偿完毕后,通过土地公开出让回笼资金。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有效控制拆迁、开发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区探索采取将拆迁及拟成片重建改造的土地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八)零散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零散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业主负责修缮改造,其中直管房修缮改造和街区公共设施整治费用由区政府出资,与直管房难以分割的私房修缮改造费用区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
零散改造项目的私房业主愿意搬迁的,可适用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九)历史文化保护性整治项目的资金筹措。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性整治更新项目中,已纳入成片重建改造项目的,按照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其余项目按本意见第八条规定筹措改造资金。
(十)财政资金扶持和资金平衡政策。
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后,将土地储备成本先行拨付给区政府。
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未来5年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增值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按8:2的比例由市、区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在本区域内实现改造资金统筹平衡。
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安排旧城更新改造资金投入。
(十一)更新改造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拆一免一”的原则,在市的权限范围内,对成片重建改造项目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四、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十二)完善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改造奖励、套型面积补贴和搬迁奖励。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