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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坚持拆除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及时清运垃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建设。实行“拆、建、管”并举方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拆得了、建得好、管得住。

  (六)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稳定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的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9月-2010年2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报道,街道、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揭示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和执法氛围。

  3.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并经各城区、开发区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城区、开发区指挥部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重点及目标,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

  5.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违法建筑典型,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及时进行拆除。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拆除。(2010年3月-2010年9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下达通知,限期自拆。由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督促自拆,进行助拆。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做好督促自拆工作;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市容(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水、电、燃气等供应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依法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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