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拆除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及时清运垃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建设。实行“拆、建、管”并举方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拆得了、建得好、管得住。
(六)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稳定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的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9月-2010年2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报道,街道、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揭示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和执法氛围。
3.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并经各城区、开发区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城区、开发区指挥部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重点及目标,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
5.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违法建筑典型,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及时进行拆除。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拆除。(2010年3月-2010年9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下达通知,限期自拆。由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督促自拆,进行助拆。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做好督促自拆工作;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市容(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水、电、燃气等供应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依法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