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实现城乡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动。驻区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
(二)坚持广泛宣传、动员自拆原则。市政府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动员大会,新闻媒体提前介入,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报道,讲清违法建筑的危害,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和鼓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采取自拆、助拆和强拆方式。违法建筑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群众参与和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主动带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