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年底,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清理和拆除。为保证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完善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打造绿色宜居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具体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清运垃圾和进行绿化、美化。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重点
拆除的范围: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