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受派单位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
(二)对规定事项与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联审联签;
(三)对受派单位建设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提高工程造价的,掌握预计增加的金额;
(四)提出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
(五)监督受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审计建议;
(七)向财政部门作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离任报告。
第八条 受派单位工作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对预计增加的金额送财务总监会签;
(二)按月向财务总监提供会计报表、工程进度报表以及相关的其他报表。根据财务总监的工作需要,提供会计凭证、账簿、结算凭证、审计报告、合同等资料;
(三)安排财务总监传阅文件、参加会议,提供办公条件;
(四)重大问题与财务总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向财政部门反映;
(五)拒绝财务总监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财务总监的不廉洁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九条 联审联签事项:
(一)受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
(二)受派单位大额现金提取;
(三)建设项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合同;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支付合同;
(四)向境外转出资金。
第十条 联审联签的事项,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精通财务会计专业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忠诚可靠;
(三)具备组织和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及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