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根据《
预算法》、《
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在受派单位,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情况进行财政、财务、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派单位是指被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受派单位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资金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受派单位积极配合。
财务总监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在受派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受派单位确定委派人员;
(二)建立联审联签、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市政府报告财务总监年度工作;
(四)对财务总监有特殊贡献的,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五)对不适合或不胜任的财务总监予以免职。对财务总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