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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八)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政府派出机构;
  (四)县级市(区)政府;
  (五)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或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第七条 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
  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县级市(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再报市长确定。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
  对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应当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在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听取负责决策事项实施、监督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并事先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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