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府〔20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五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所属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