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包括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章 监督控管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税务机关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