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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符合余额还贷申请条件的借款职工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余额还贷申请。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借款人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以下统称“借据”)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借据;

  (4)借款人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书》,下同)一式二份。

  2、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配偶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第六条 打印余额还贷申请书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无误后,查询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剩余贷款本息,确定最高可提取额度,并根据借款人拟余额还贷金额,打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建设银行及借款人(配偶)签章确认。

  第七条 管理部(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借款人(配偶)持以上申请资料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书》到管理部(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管理部(分中心)当时审核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借款人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 建设银行提取并还款

  建设银行审核借款人提取业务资料无误后,从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拟余额还贷金额,并向贷款账户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偿还的本金利息合计应等于拟余额还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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