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9〕3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根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还款,根据《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下同),且正常还款的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账户余额,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余额还贷”)。
第三条 余额还贷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剩余贷款本息的低值,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
第四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职工余额还贷业务的审核。建设银行负责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业务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