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9]3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水平,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4月7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水平,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7号)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是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及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法律服务。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围绕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政策、办事流程及业务要件,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和职工开展咨询服务:
(一)分中心、管理部设立咨询电话,解答单位和职工咨询;
(二)市内六区和塘沽区管理部在营业大厅设立咨询专岗,负责现场解答咨询;
(三)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主任接待日,由分中心、管理部主任负责接待群众咨询;
(四)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经办人员开展归集、提取新政策培训。
第五条 单位办理以下业务时,分中心、管理部与单位预约办理时间,设立办事窗口,开展预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