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按月住房补贴制度的落实,原《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5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的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归集业务的承办。按月住房补贴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按月住房补贴登记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实行按月住房补贴的,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第四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注销登记:
1.《天津市按月住房补贴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