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1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原《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3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审批工作的通知》(津房改调(1999)53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补充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补充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持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2.非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应提供经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审批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审批表》。
3.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还应提供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全额拨款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
第四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