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个人缴存调整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至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经办人员应按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调整清册》,附件23)一式二份,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
第四章 集中封存
第十四条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由单位办理且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申请书》一式二份;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的,还应提供《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及复印件一份;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转移业务手续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的审核确认后,打印《转移通知书》和《转移通知书清册》。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