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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失效]

  (2)转移人数为两名及以上且部分职工转移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清册》,附件8)一式二份;

  (3)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因整体迁移到其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9)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清册》(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清册》,附件10)各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申请书》、《转移申请书清册》及《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或待转出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转封存: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申请书》(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附件11)一式三份;

  (2)两名及以上汇缴职工转封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附件12)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转封存申请书》及《汇缴转封存申请书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补缴少缴或启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3)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4)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二)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汇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或启封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5)一式三份,新开户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有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缴存至同一月份,需转入汇缴缴存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转汇缴清册》,附件16)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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