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八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可在单位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前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一式三份;
2.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终止的,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原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终止证明文件或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汇缴缴存和个人缴存。汇缴缴存是单位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是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可采取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
单位汇缴缴存或个人缴存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二条 汇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汇缴业务、年度汇缴调整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住房公积金汇缴转封存、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附件7)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