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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失效]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工商部门年检,正在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从属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应在有效期内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年检,正在办理年检、换证手续的,还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或《单位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及复印件一份。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副本。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并于6个工作日内为缴存登记证件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七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原单位主管单位,清算组织,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设立的托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因转至其他区县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

  2.单位注销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3.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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