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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失效]


  1.《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二份、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在6个工作日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应妥善保管。遗失的,应于1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补办:

  1.单位介绍信一份;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遗失声明报刊一份;

  4.单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受理补办申请并于6个工作日内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五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2.单位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无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使用上级单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从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应当时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并于6个工作日内为缴存登记证件信息发生变更单位发放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件。

  第六条 单位年检登记。单位应在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录有单位原登记信息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年检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件3)一式二份,并核对缴存登记信息,若有信息变更的,应填写变更后的信息。经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年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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