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4日)废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140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归集政策的调整,原《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1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8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三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