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200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85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依据《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津房委〔2008〕1号),现将《200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0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依据《关于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津房委〔2008〕1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称“管理部”)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一、调整审批和备案
(一)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可直接到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调整方案需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三)有条件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须到单位坐落区(县)的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以下简称《调整审批表》,附件1),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调整审批表》到管理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
二、单位到管理部领取调整表册
单位可到管理部领取《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2)一式三份。
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或“缴存额调整程序”调整的单位领取 “缴存额调整程序”和“调整清册数据盘”各一份。
网上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下载《调整清册》后办理缴存额调整。
三、单位核对并填写调整表册
单位经办人按照2008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每位职工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计算调整前后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