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注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8〕62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工作,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结合我市破产、退出企业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破产、退出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单位应核实、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办理完毕工商注销登记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职工托管服务中心办理职工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注销工作。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1、核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单位应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凭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企业整体安置分流职工方案的批复》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领取《破产、退出企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表》(附件),核实全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的,持以下资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信息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不能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的,可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复印件一份。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离退休、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金的职工,单位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职工,转出单位开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未办理销户提取或转移手续职工及其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全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单位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