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制氧机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制氧机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09〕2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了改善尘肺以及其他因工伤原因导致肺功能受到损害、呼吸困难需要长期吸氧的工伤职工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将3升制氧机(进口分子筛)纳入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配制制氧机的费用限额为3300元/台;使用年限为五年。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各制氧机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或更换制氧机的费用,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制氧机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照服务协议执行。

  四、工伤职工需要配置制氧机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制氧机,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1至4级工伤职工,社会保障事务所到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填报《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伤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制氧机的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制氧机申请做出确认结论,并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发给工伤职工本人及用人单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