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省第二批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陕财办综〔2009〕83号)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的有关要求,经对我省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取消第二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确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证件印制费用和管理项目经费开支,通过财政预算予以拨付;财政补助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仍按原经费供给渠道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10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第二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6项)
(一)公安部门(4项)
1、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转经营性服务收费)
2、非刑事案件鉴定费
3、特种车警报器和标志灯使用证费
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初学)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