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09〕22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劳动职业介服务性收费的函》(皖人社函〔2009〕93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劳动保障部门下属)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包括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劳务派遣收费等,现适当降低摊位费、单位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劳务输出国外服务费、劳务派遣费收费标准,放开招聘招考服务费,取消代发工资手续费,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降低和取消后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下列人员委托,提供个人档案保管服务时,应主动免收委托档案保管服务费: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持《残疾证》人员、退休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校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及退役运动员、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人员。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标准,各市物价局应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财政补贴、服务成本以及委托人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供相关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服务时不得收取费用。
四、上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述服务时,应坚持委托者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落实减免收费政策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以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收费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税票,按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