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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试点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维持不变,不得提高;并随着医改不断深入,逐步加以理顺。

  (二)加强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站)开展的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见附件。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和核定项目价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当地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核定。

  六、规范非试点县(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销售价格。城市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皖价医〔2006〕270号)规定执行,即药品按进价顺加不超过13%销售;乡村医疗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医〔2007〕210号)要求,已经制定药品价格和医用耗材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要继续执行;至今没有制定办法,实行差率管理的地方,要根据情况,制定办法,确定加价率,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控制医药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七、加强药品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卫生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医药价格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公布咨询电话,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广大群众答疑解惑,正确引导价格政策的实施。同时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对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及其他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2009年12月29日

  附件:
  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站)
  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一、一般医疗服务

门诊诊查费

含门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清单。

不含初诊建病历及病历手册

 

 

二、一般检查治疗

1、注射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配置,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注射器等特殊性消耗材料

不含药物

 

 

皮试另收

(1)肌肉注射

皮下、皮内注射参照执行。

 

 

 

(2)静脉注射

 

 

 

 

(3)小儿头皮静脉输液

 

 

 

 

(4)静脉输液

注药参照执行

 

 

 

2、清创缝合

 

 

 

 

 

(1)中清创缝合

创面在30-15cm2

 

 

 

(2)小清创缝合

创面在15cm2

 

 

 

3、换药

含门诊拆线。小脓包切开参照执行

不含药物、引流管。

 

 

 

(1)中换药

创面在30-15cm2

 

 

 

(2)小换药

创面在15cm2

 

 

 

三、中医诊疗

1、普通针刺

 

 

5个穴位

 

 

2、灸法

 

 

 

 

3、拔罐疗法

 

 

3罐

 

 

4、推拿

含颈、腰椎土法牵引,

 

 

每次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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