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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燃煤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皖价商〔2009〕270号)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脱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强燃煤机组脱硫装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装置的投运率和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规定要求,现将脱硫电价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标准完成脱硫改造的,上网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
  二、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时,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测和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并分别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电力公司联网。脱硫设施运行正常,且具备在线监测功能的,可以向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提出脱硫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收到发电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三、发电企业在向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申请脱硫验收时,应在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申请及以下材料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省电力公司联网的证明资料;
  (二)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申请的日期证明;
  (三)申请环保验收当日电能表起始数据。
  四、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功能运行正常而尚未完成环保验收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通知省电力公司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五、发电企业不得擅自停运脱硫设施。需要改造、更新脱硫设施,或因脱硫系统中设备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进行定期旁路开启试验的,需提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视为同意。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遇故障紧急开启旁路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市级环保部门报告,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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