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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皖价医函[20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0〕8号)


安庆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要求提高我市医疗机构床位费标准的报告》(安价费〔2009〕10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与池州市废物处理中心达成医疗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在你市废物处理中心未建成之前过渡期间,为支持你市医疗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暂同意你市将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你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规定的基础上暂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二、你市各县及乡镇和不能以床位费收取的医疗单位应同步实施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处置费用按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具体价格标准暂由你局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安庆市直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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