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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
(试 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在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具体评审办法如下:

  第一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我省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获奖人应当热爱祖国,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授奖条件是: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特别重大或系列发明与发现,引起该领域科学技术的跨越发展,并获得了广泛的实际应用,对促进江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奖励人选由地方和部门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须报省政府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
  (二)向省政府提出奖励人选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省科技厅作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
  (三)经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实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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