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2009年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行为,发挥海域使用权的融资功能,保障海域使用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
贷款通则》、《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申请人以依法取得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本机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并遵循相应规章,严格贷前调查评价、明确贷中授信条件、加强贷后管理风险预警。除基本贷款风险外,需关注评估风险、处置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他风险。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以海域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时,需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国家、地方发改委关于海域使用项目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在对海域使用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海域使用权证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权将该海域使用权进行抵押、是否重复设定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和用海性质、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是否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额以及海域使用项目的投资计划。必要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海域使用权证的相关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