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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湘价医[2009]174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管药品单独定价暨优质优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7]130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12月11日 分别召开了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专家评审会,现将专家评审会通过的部分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附表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湖南省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该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零售价格。

  2、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附表所列药品销售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要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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