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技术应用推广、耕地质量监测、调查与评价不得低于市耕地质量建设考核体系。
(五)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辖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从可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基本农田建设及管护。
(六)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均达到10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考核采取自查、抽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会同农林、统计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辖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农林、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认的各辖市、区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耕地质量状况、经批准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目标考核依据。
六、市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日常监管工作以及对辖市、区人民政府耕地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数据以及经批准异地补充耕地数据;农林部门负责土地分等定级、耕地培肥、技术应用推广、耕地质量监测以及耕地质量考核体系的建立;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数据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七、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12月31日前,将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报市国土资源局、农林局和统计局,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巡查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并会同市农林局和统计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八、市人民政府对各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奖励,并给予相关政策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改期内,暂停该辖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