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13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建立健全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确保我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辖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规划相关指标、各辖市、区易地调剂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指标调整等实际情况,确定各辖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辖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三、按照省政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从2010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辖市、区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是:
(一)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并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牌)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