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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六章 安全生产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条件。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按照规定对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评估,逐步淘汰落后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监控系统与全市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联网,接受统一监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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