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协议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质量承诺制度,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厂驻企监管制度和食品批批检验等生产制度。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熟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及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整治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商店、小食杂店、小摊点等经营点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经销病死畜禽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以及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违法行为。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的快速检测和监测,完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市和经营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防退市后的食品二次流入市场。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群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和整治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原料的监督检查,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料、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的审查发证和按期年检,全面清理和打击无证经营行为。实施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固定经营时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早市、夜市及食品摊贩卫生状况的整治。加强农牧区集体聚餐监管,推行农牧区集体聚餐报备制,对未报备而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和整顿“农家乐”、旅游餐饮等单位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和指导,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
(六)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