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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注: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为单数。

  审查意见
 

组织验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记录

     

组织验收单位经办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为了保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成果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及编制说明、《矿业权实地核查检查验收指导意见》和《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与组织形式
  (一)验收依据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图形要素图式》;
  5、《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验收的组织形式
  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工作以县级行政区或测区为基本单元,分为三级验收:
  1、县级/测区验收
  县级/测区核查工作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县或测区为单元对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成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工作分为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两个阶段,两个阶段也可合并进行验收。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2、省级验收
  本市(州)内所有成果验收通过后,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省厅提出成果验收申请,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公室组织验收委员会对各市(州)的核查成果进行验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派人参加。
  3、部级验收
  全国项目办组织对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三)验收意见与结论
  验收采用会议形式,时间1-2天,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委员会一般5-11人,单数,由熟悉基础控制测量、矿山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数据库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矿政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应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讨论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意见确实难以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验收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
  验收意见经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县级/测区验收
  县级/测区验收分为两个阶段,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
  1、野外验收
  实地核查单位完成测区野外实测任务后,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野外验收,并提供相应资料和成果。
  野外验收前,应先对野外实测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矿业权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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