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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确保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和《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省项目办组织制定了《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要按照全国项目办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于2010年元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的测区(或市、县)野外验收,省厅对各市(州)核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在2010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为加快省级成果汇总的进度,在测区(或市、县)核查成果通过验收后,各市(州)即可将单个矿业权核查成果报省项目办汇总。

  附件:1.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

  2.四川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指导意见

  为确保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质量,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的基本要求,规范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936号)、《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和补充说明,结合实地核查试点成果验收的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验收依据与组织形式
  (一)验收依据
  1.《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修订本);
  2.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
  3.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
  4.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图形要素图式。
  (二)验收的组织形式
  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验收工作以测区或市、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具体分为四级验收:
  1.测区验收:以工作的测区为基本单元,由委托任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实地核查成果进行验收。测区验收为最基本验收,可以分为野外验收和成果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2.省级验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辖区的市、县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进行验收。省级验收和测区验收可合并进行。
  3.部级验收:全国项目办组织对各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4.全国验收:国土资源部组织对全国项目办提交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测区验收与省级验收合并进行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人参加。进行省级验收前,委托任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先对实地核查成果进行初审。
  如果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测区验收,市级国土主管部门应派人参加;如果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测区验收,县级国土主管部门也应派人参加。
  各级最终成果验收前,应先进行数据验收,重点检查数据与外业记录的一致性和数据的规范性。
  (三)验收意见与结论
  验收采用会议形式,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熟悉基础控制测量、矿山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数据库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矿政管理人员。验收委员会应在充分了解情况和讨论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意见确实难以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
  验收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
  验收意见经组织验收单位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测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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