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由省水文机构依据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并组织实施管理。
小(一)型以上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或者专用水文测站;具有防洪功能的小(二)型水库、水电站,应当设立水情自动监测站点。自动监测站点应当接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第九条 需要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增加专用监测项目的,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省水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因增加专用监测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运行管理、仪器设备维修折旧等费用由使用资料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墒情监测站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
第十一条 水文机构应当对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体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贵州省国家水文数据库,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统一汇编、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水文机构无偿汇交上一年度的监测资料,其汇交的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靠、一致。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由省水文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所依据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申请人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提出水文监测资料审查申请:
(一)编制省管河流、跨市(州、地)河流水资源规划等所依据的水文监测资料;
(二)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等所依据的水文监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