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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
(杭政函〔20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更好地适应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统计在构建“3+1”现代产业体系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中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力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
  (一)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调查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信息,对正确认识和判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态势,反映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至关重要。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推进统计调查改革和发展,成效显著。但目前统计调查工作仍存在统计调查力量与任务不相匹配、基层统计调查网络不够健全、统计数据管理分散、统计法制环境亟待改善等问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计调查对象增多、变动频繁,统计调查工作难度加大,不断加强和改进统计调查工作已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支持,共同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加强对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不断“提高统计调查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要求,把统计调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统计调查工作中的矛盾和困难。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的规定,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能。要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要继续支持统计调查部门充分发挥其信息发布、咨询、监督的功能,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提供统计信息。
  (三)建立统计调查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入力度,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调查工作的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对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零贸易、住宿餐饮业和服务业、城镇住户、农村住户、粮食生产、民情民意、劳动力等各类抽样调查,要落实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要重视建立和稳定辅助调查员队伍,加强业务指导,从源头提高调查数据质量,确保抽样推算数据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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