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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川建规发[2009]473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城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切实有序、规范、高效地推进灾后美好新家园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坚持正确的城乡重建规划实施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扩大内需的方针政策,将城乡灾后恢复重建与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科学重建,努力确保恢复重建期内城乡建设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同时,要防止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严禁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二、各地要科学、合理安排城乡重建项目实施时序,根据当地恢复重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按照因地制宜、民生优先、分步实施、科学重建的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重建规划,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城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
  三、各地要按照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城乡重建规划。要搞好城镇重建工程的详勘和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作,对需要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确保各项重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城镇重建目标任务。对农房重建要组织专业力量,进一步做好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指导,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坚决纠正并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和落实城乡综合防灾体系建设,城乡重建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防洪工程建设、避让和抗震措施、消防和人防设施以及避难疏散场所等防灾体系建设,必须按规划要求予以保障落实。特别是对影响城乡居民点重建安全的周边地质灾害和防洪工程,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提请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治理和建设。在城乡规划区有关灾害防治工程措施未落实之前,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用地选择要优先安排安全地段实施建设。
  五、各地编制的城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容,涉及对原有法定城乡规划修改的,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先行实施的情况下,要适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对原有法定规划进行修改,将灾后重建各项部署纳入《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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